玉屏镇板旺村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
计划生育
工作达到“自我
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
教育村民自觉遵守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
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
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
计划生育
合同。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
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
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
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
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
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合同》、《
计划生育
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
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
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
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外出期间违反
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
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
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
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
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
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下一页在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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