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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新模式下关于救助贫困人员的经验材料

1月13日,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的**籍学生唐金娥给**法院写了一封感谢信:“当听到母亲说父亲因车祸丧生的案子得到司法救助时,我和在河南财经大学读书的哥哥心里万分感激……也许对别人来说,5000元不算什么,但对于十分拮据的我家来说,就是雪中送炭。”

这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在全国率先启动涉诉特殊困难人员执行救助机制的一个案例。近日,记者带着“**模式”是在什么背景下“破冰”、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是不是在为“老赖”开脱、是否会滋生法院执行不作为等疑问到实地展开调查。

困惑:执行难生存更难

执行难问题不仅是长期困扰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还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已在**市法院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10年的孙亚东法官深有感触地说,在执行案子的过程中,有些来申请执行的人车旅费都靠借,要求法院执行的愿望非常强烈。法官们去执行时,发现对方条件也非常差,把牲畜和家具等财产协商一个价格执行给对方,就会出现被执行人与法官发生冲突的事,每年都会遇到,有的执行法官甚至还被打伤。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削弱了法院的执行能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尝试:缓解“两难”困境

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解决,特别是涉诉特困人员,因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得不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不断引发上访、信访等,这不仅使司法机关案件了结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究竟该怎样破解法院执行难和涉诉人员生存难这座“两难”冰山呢

建议:长效机制需完善

把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或处在保障边缘的执行申请,在穷尽一切措施依然无果的情况下纳入民政救济的“**模式”,切实带来了执行合力:对法院来说,缓解了执行难;对当事人来说,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生产、生活、看病和子女就学等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社会来说,救助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使当事人双方对立、对抗的情绪得到消减,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少,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稳压器”的作用。

但是,也有人认为,涉诉就是法院的事,法院是裁办者,怎么变成了救助者?有的单位或部门甚至认为,搞救助是政府在替被告人“埋单”、替“老赖” 开脱。**市法院院长刘建刚认为,这些议论可以理解,但透过“**模式”可以看出,执行救助机制涉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以党委领导、政府为主导,由法院积极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对接,如果缺少党委、政府的支持,这件事是肯定办不好的。法院参与恰恰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司法贴近涉诉特困人员,诠释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谈到“以救代执”可能会造成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申请人的救助,免除其执行责任,造成怠于执行的问题,**市法院负责调研、起草救助办法的朱泽法官认为,救助的首要条件必须是穷尽执行手段,救助办法中穷尽执行手段的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官必须履职到位、穷尽执行手段才能进行救助;另一方面,在终结执行裁定书中必须明确,一旦对方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就必须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怠于执行就得到有效防范。谈到涉诉低保与实际的困难群众产生矛盾该怎么处理时,朱泽认为,涉诉特困人员所面临的困难和伤害比一般困难群众要大得多,因为打官司身心疲惫,只是在同等贫困条件下,涉诉人员优先。在确定涉诉人员救助条件时,首先要实行公示,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达不到救助条件,就要组织当地基层组织及村民和当事人进行听证后,确实符合条件的才进行救助。

“**模式”这一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命机制”,到底能否一路走好,除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外,关键是能否得到立法机关及各地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最终能否融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正如**市市委书记许玉才所言:执行难不是法院的一家之事,要加强党委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建立救助长效机制,让涉诉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标签:贫困救助申请书 四举措增社会救助能力 光伏获政府出手救助 司法救助 救助贫困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