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城整体要求
对市民知晓率和支持率的要求:要求市民对创建文明城市的参与率和知晓率达到90%,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到80%。
对中心城区主干道、主要商业大街的要求:1.大型电子屏、门楼电子屏,高速路口、高架广告牌、灯杆幡旗、围墙(不含工地围墙)等广告位刊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说我们的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通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节俭养德、未成年人、志愿服务、身边好人事迹、创建文明城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公益广告,比例达30%(其中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占整体公益广告内容的20%)以上;建筑工地围挡刊播公益广告比例达50%以上,刊播的公益广告如有陈旧或破损及时更换;2.在商业大街、人流量多的地点设有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点(配有手机充电器、地图、针线包、打气筒、创口贴等物品),有相应的志愿服务站点标识(标识醒目),有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人员,志愿服务人员应佩戴明显标识,并起到引导、答复咨询、制止不文明行为等应有作用;3.主干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用字规范,符合国家标准;4.主干道装灯率100%,亮灯率≥99%;5.有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且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无被侵占现象;6.公共厕所对外开放、标识明显,保洁及时,厕所干净整洁、无明显异味(点燃檀香);设有无障碍设施且设施完好无损,管理、使用情况良好;7.绿化管理到位,无花草树木枯死、黄土见天现象;8.管理规范有序,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违章停车、露天烧烤等现象,摊群点要有管理痕迹;9.拆迁及已征用地块砌有围墙,围墙内无生活和装潢垃圾;10.各类遮阳(雨)蓬完好、无破损;11.人行道平整畅通,道板、护拦、广告牌等设施完 好,无损坏、被占用现象;12.非机动车道连续、平整、畅通,无损坏、被占用现象;13.主干道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路面无明显坑洼(直径<0.5米)积水;14.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让行斑马线;路口有文明交通志愿者,无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现象;15.主干道上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善;16.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到位,做到划线停放,停放有序;17.无乱张贴 、乱涂写 、乱晾晒 、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现象;18.无争吵谩骂 、斗殴 、无盯人拉客 、散发小广告现象;19.沿街无乞讨人员,特别是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若发现请立即与县公安局或县救助管理站联系,电话:110或 42605
1
9);20.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垃圾箱分类收集垃圾,定点投放,清运及时,不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房(箱)完好、整洁;垃圾中转站外观干净整洁,无外露堆放垃圾,无刺鼻异味;21.无乱扔杂物、乱泼污水,车窗抛物、随地吐痰或口香糖、无损坏花草树木、躺卧公共座椅等不文明现象;22.店铺招牌完好,无破损,亮化设施完好率90%;23.经营性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组织志愿者在重要场所有效开展文明引导;24.主干道、商业街区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展示精神文明创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