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区域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切实加强本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使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机制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使人民群众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办公室、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以及县域性、行业性调解网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达到“五有”、“四落实”。
“五有”即: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有调委会标识牌、有调委会印章、有调解和回访等记录簿及统计台帐;“四落实”即:组织、制度、工作、经费落实。
(三)按照《凉山州20XX年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安排,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登记、信息报送、排查调处等工作。
(四)完成省、州、县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排查活动有详细登记、有领导负责、有方案、有专人处理、有解决时限、有督促检查、有效果,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不低于80%,无积压纠纷。
(二)制定落实信息快报制度。
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可能激化的纠纷,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无漏报事件的发生。
(三)规范调解程序,完善档案资料。
1.纠纷的受理范围符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无推诿情况发生。能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调解,无调处不当、调处不及时、应当调解而没有调解情况的发生。达成调解协议书规范,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2.纠纷调解处做到有登记,有案卷,归档及时。经过法定程序达成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调解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辖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
(五)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积极协助司法所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辖区内无重新犯罪。
四、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的不同,给予“以案定补”补贴。
(一)补贴范围。
1.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2.村居、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3.县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二)补贴标准。
1.调解简单矛盾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及其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2.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各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其它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20元;
3.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包括土地、山林等权属纠纷、因各种因素引发的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涉法涉诉纠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5人以上的劳资纠纷、3人以上的工(雇工)伤纠纷或调处标的5万元以上的纠纷),每件补贴150元;
4.对一些特别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根据调委会或调解员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县司法局具体研究进行个案奖励。
五、考核办法
(一)报送程序。
1.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末(第四季度均在11月,以下同)20日前,将调处的矛盾纠纷登记造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初审,在每季度末23
日前报区域协调办公室。
3.11至12月未统计的调处案件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上报。
(二)审核发放。
1.县司法局对所有上报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审核采取不定期查阅登记、检查案卷、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进行。
2.人民调解案件应做到一案一卷,内容真实、准确、全面,手续完备。
3.根据审核结果,由县司法局在年末统一发放。
4.虚报调解案件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被领取的补贴外,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单位:新街区域协调办公室
党组书记:
主 任:
被考核单位:
党委书记:
乡 长:
20XX年3月3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