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疑义说明申请书
这是一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方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不知道什么用意,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护理依赖的表述语焉不详,造成我方及被害人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原告方主张了十几万元的护理费。经本律师受理本案后,觉得此问题极其简单,三级伤残以上的受害人是不可能存在护理依赖的,但为说服法官及被害人,并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便要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予以书面释明。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也做出了符合本案本来面目的解答,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这样的解答不仅仅造成了双方的误会,且使被害人无端损失了上千元的诉讼费。如出于故意,貌似维护受害者利益,但实质是受害者利益受到损害;如出于无意,此等失误着实低级,和高额鉴定费不符,无异于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明正明正,不明不正”。
鉴定疑义说明申请书
申请人:高碑店市医院,住址:高碑店市幸福路。
请求事项:
请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明确说明本案被害人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依法是否应当计算护理费。
事实与理由:
田朵诉高碑店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田朵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已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第二项护理依赖程度中明确记载:被鉴定人田朵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依照《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其总评分为85分,尚未达到4.2.2之规定,无须护理依赖。但该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第二项之内容为“被鉴定田朵人左上肢功能障碍成年后无需护理依赖”。因此,双方对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计算护理费产生不同理解。
上次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书面回复不能排除双方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因此,本案被告再次请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明确说明本案被鉴定人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需由被告支付护理费进行明确说明,以利于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碑店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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