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包村镇领导职责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包村责任制,并成立扑火应急队。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统一调度。镇森林防火指挥长、副指挥长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森林防火职责
(1)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挂村的森林防火工作。尤其在重点防火期,由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组织责任区有关单位分别对村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促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督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2)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镇分管领导,同时报告挂村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镇挂村领导获悉火情后,要密切关注火灾发展势态,凡是未在2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挂村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当地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3)火灾扑灭后,镇分管领导和挂村镇副科级以上领导要积极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事后查处工作,并对查处追踪到底,确保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肇事者查处到位。
2、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对全镇森林防火应急工作负总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镇内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发布禁火令,划定戒严区域,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防火值班、情况上报、扑救森林火灾和火场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监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3、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乡镇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负有组织、指挥扑救本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等职责。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为本区域内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建立好森林防火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会议记录、工作安排、防火宣传、值班记录、火灾扑救、处理结果等。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织检查,并将其纳入各村年终考核内容。
4、村委会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对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村组护林防火员以及其他兼职、专职防火员职责是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时报告火情并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三、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遇有下列情况时,由事发地村委会先期处置,组织动员事发地干部群众及时控制火势,同时立即将处置情况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由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供应。下列情况紧急时,可授权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发生森林火灾3小时未扑灭、火场面积100亩以上,可能酿成或已经酿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2、跨县、乡镇行政界的森林火灾或者国有林场、站发生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及居民住宅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二)应急处置总体要求
1、严格值班制度和纪律,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镇防火办和各村委会,森林重点防火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到火情后,立即按程序逐级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
2、森林重点防火期间,镇半专业扑火队、各村扑火应急分队要作好充分的扑火准备,保持扑火机具良好,专、兼职扑救队员时刻处于临战状态。
3、森林重点防火期间,各森林防火人员及相关领导,不得关闭通信工具,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赴现场指挥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手持对讲机,保障与火场内部、各扑火队指挥员及所在乡镇场的相互联系。
4、森林重点防火期,各专业、兼职护林防火员认真履行职责,观测、瞭望和报告火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村委会、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巡查,加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
(三)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领导和应急扑火分队配备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应按行政区域管辖,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接到火灾报告,应启动应急预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亲临现场或委托成员现场指挥扑救。火场扑救工作由参与扑救各方领导组成前线指挥小组全权负责。
(四)火灾上报程序及处理程序
1、镇防火办在重点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接到火情报告,值班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汇报。
2、镇防火办要保持与火场联系,各行政村书记、主任要了解信息来源,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有所分工,制定扑火方案,密切注意火场发展趋势。
3、根据现有扑火队伍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本镇的应急扑火队(包括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组和当地的其他单位人员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一般火灾应组织本镇的扑火队伍扑救。第二梯队为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发生较大火灾时,请求县专业扑火队应迅速出动,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扑救。第三梯队为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和武警、消防官兵,县各单位干部、职工。发生重大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成员单位干部职工、相邻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消防官兵等扑救力量前去协助扑救。
4、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优先保障人员的安全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
5、在扑救森林火灾时,遇有危及公民生命、居民住宅、林区内重要设施安全时,应优先解除危险或者及时向119报告,与森林扑救联动。
6、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少年儿童和孕妇上山扑救,已上山扑救的,立即动员其下山避让。
7、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火场面积在100亩以上)而又无法扑灭的森林火灾,应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派出增援队伍前来扑救。
(五)扑火机具的调集
扑火机具就地调集,不足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从县扑火物资储备中调拨,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扑火物资紧急援助。
(六)后勤保障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立即通知其做好救护、物资、运输、安置等保障工作的准备,各有关镇直部门应服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立即开展准备工作,不得延误。
(七)应急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现场指挥部向镇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善后工作
(一)总结评估。重大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
(二)善后处理。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对受害群众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医疗、抚恤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应急处置经费由镇财政解决。
五、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一)发生森林火灾,镇、村应协同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和驻地林业工作站赶赴现场,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及当事人,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在三天内上报县防火办。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当事人,由县林业局和授权委托单位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发生森林火灾的行政村,除应负担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增援扑火人员发生的交通费、购置物品经费等费用外,还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火灾扑救由本村组织力量及时扑灭的村,扣转移支付1000元;对由镇非专业扑火队和兄弟村支援扑灭的村,扣转移支付2000元;对由县扑火专业队和兄弟乡镇支援扑灭的火灾发生村,扣村转移支付3000元;发生几次火灾扣几次。发现野外用火一次扣500元,直至扣完3000元县下拨森林防火工作经费为止。
(三)对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的所在村委会或被县里纳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行政村,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发生火灾3起以上的村,该村书记、主任必须向镇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取消该村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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