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区教科体局决定2018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厘清民办教育管理职责,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各相关责任科室要深刻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再认识,切实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民办学校的管理纳入本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公办、民办教育同步协调发展。
问题导向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在民办教育领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以点促面,点面结合,通过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区教科体局“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xx
副组长:金xx
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金科同志兼任,胡晓阳同志担任副主任。
四、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党组织建设(责任科室:人事科、教育科)
1.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2.加强对民办学校党支部的指导,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3.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4.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5.坚持党建带团建。将从严治团和“一学一做”教育实践抓紧抓实,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规范团员发展与管理,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积极主动参加团队活动。
6.强化党建工作考核,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考核,定期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述职评议。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纳入民办学校年度督导评估一票否决。
(二)规范法人治理(牵头科室:教育科,人事科、计财科、安稳科配合)
1.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理事会)制度。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3.学校财务、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人员进行一次任职资格备案检查,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人员档案。
4.民办学校法人组织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在统一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公开公示。
(三)规范财务运行(牵头科室:计财科,教育科配合)
1.规范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
2.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由教育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有计划地对民办学校进行统一财务审计。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四)规范教学行为(教育科、教研室、督导室)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2.由区教科体局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教学常规视导工作。
3.建立民办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从现任督学中选拔人员,向每一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派出责任督学,实行民办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督促和引导民办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规范招生行为(责任科室:教育科、中招办、教研室)
1.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各民办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于4月底前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区教科体局核准,经同意后方可公布招生计划。
2.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0人的标准。
3.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范围和方式。民办中小学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包括网络、微信发布的招录通知)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已录取并报到的学生。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严禁将校外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当审核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录取,招生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收费管理(责任科室:教育科、计财科、效能督察室)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做好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1.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各类民办学校除按公示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文件精神,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2.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公示牌(栏)、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3.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调整“新生”收费标准,必须在下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但“老生”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4.规范收费时限。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应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严禁以建校、优惠等名义进行变相非法集资。
5.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七)规范教师管理(责任科室:人事科、教育科、效能督察室、办公室)
1.健全教师招聘制度。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提前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外教聘请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在职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周期内,招聘其他学校教师。
3.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民办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及时和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强化师德考核,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规范、品行不端的教师在作出处理的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八)强化督导评估(牵头科室:教育科,基建科、计财科、人事科、督导室、教研室、安稳科等处室配合)
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改进评估的方式方法。对评为“优秀”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暂缓年检的处罚。对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园(校)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且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跨学年收取学费的民办学校,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督导评估不合格学校将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1.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3.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等级,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水平,抓好住宿生的消防安全,加强巡查的工作力度。
4.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力、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
(十)强化信用建设(责任科室:教育科)
1.建立民办学校信用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管理体系,形成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民办学校应将登记信息、举办者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年度财务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2.强化民办学校及举办者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十一)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牵头科室:教育科,基建科、计财科、人事科、安稳科等科室配合)
1.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实行部门联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取缔各类非法、无证办学机构。
2.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缔连续三年不参加办学水平评估且年检不合格的“僵尸”学校。
(十二)加大奖惩力度(牵头科室:教育科,计财科、人事科、安稳科等科室配合)
1.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约谈学校举办者和校长,核减当年度招生计划,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
2.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及超许可范围办学等,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牵头科室:教育科,计财科、人事科、教研室、效能督察室等科室配合)
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行动的通知》精神,围绕南昌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治理重点,夯实各项工作举措,按阶段推进工作任务的完成,通过全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减负、校外增负的问题,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建设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健康教育生态环境。
五、具体要求
(一)“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是涉及全局性工作,各相关责任科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方案》涉及的工作与年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担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各相关责任科室要根据活动年的重点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活动内容落到实处,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结果。
(三)活动年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10月底前将工作小结汇总至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科),并对全区2018年“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年”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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