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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关出口放行通知书(精选三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海关出口放行通知书篇一

各报关企业:

自宁波海关20xx年5月15日试点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以来,参与试点企业减少了纸质单证传递,提高了作业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增强宁波口岸核心竞争力、优化口岸通关软环境,宁波海关将结合企业资信等级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和一般认证报关企业(即原aa类、a类、1类报关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请详见《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附件1)。

二、试点运行操作流程

1.申报单位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然后进行出口报关;

2.宁波海关将出口电子放行信息发送至宁波港和宁波电子口岸;

3.宁波电子口岸将上述信息生成预放行表格等待确认,并同时用邮件、短信或直接系统提示等方式提醒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登陆宁波电子口岸平台进行信息确认;

5.宁波港收到申报单位确认信息后,比对运抵报告、预配舱单、海关放行信息一致后,完成货物装船配载;

6.上述相关细节请详见《出口放行无纸化操作手册》(附件2)。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在规定时间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如未能按时注册备案,可在6月8日至6月12日补录。逾期仍未注册备案的,视为放弃本轮试点。注册备案顺序按照企业资信等级和报关单数量排序。

2.在宁波海关、宁波港集团或宁波电子口岸系统出现故障时,请凭出口报关单至海关通关现场盖章,并凭此和三联单至港区办理放行手续。

四、试点运行联系方式

宁波海关技术热线:89099000

宁波海关监管通关处:石磊 89090587

宁波海关现场业务处:罗剑辉 89090471

北仑海关通关科:王紫 89091264

大榭海关指挥中心:27696430

梅山海关:孙向磊 89091382

宁波港集团业务部:胡晶 27695029

宁波港信通公司:孙志军27687981

二期码头:王春绒 27697661

三期码头:陈新 27687310

港吉码头:王亚亚 27699226

远东码头:柯冬澄 27699115

大榭招商码头:王男男 86719829

梅山码头:汪昌勇 27688132

宁波电子口岸:4006099456、87026060

附件:1.《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

2.《出口放行无纸化操作手册》

海关出口放行通知书篇二

关于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根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

海关出口放行通知书篇三

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书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xx年7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范锦 0871-64574095

李艳 0871-64621879

艾燕 0871-64631119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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