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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 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3、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准确、完整,各项收支符合标准,业务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不予办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正确运用各级会计科目,熟练使用会计软件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摘要简明、数字准确、单面清洁。制单完毕后,审核人员应签章。在账务查询或二级单位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原审核制单人应按规定方法及时更正;
3、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指标,对部门预算使用异常的提出预警,对于超出预算指标的资金业务,未经批准,不予办理;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资金渠道,认真复核每张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准确、资金业务合法合规,复核无误后签章。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及时与审核人员联系并更正。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2、严格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审核每一笔银行支付凭证,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现金出纳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登记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
5、妥善保管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遗失,确保凭证完整无损。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收、付款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银行收(付)迄”印章;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4、按规定认真签发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对收取的转账支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认真核对支票密码,签发支票时应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必须先核实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工业百亿工程”的实施,加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是根据xx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绵涪委发[20xx]15号)文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的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技术进步,纳税关系在xx区的各类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工业百亿工程”确定的支柱产业项目。
第五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应坚持“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业务部门监督”的指导思想,按照推荐、评估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分别由区经贸局、xx公司、区财政局负责。其中:
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发展目标和部署,负责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库,筛选并推荐项目。
xx公司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或根据区经贸局的推荐,负责资金管理、项目评估、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白话文…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安全完整、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用。
第七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条件是: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关系在xx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
2、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能提供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
3、信誉良好。
4、借款目的主要用于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周转。
第九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3、截止申报时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会计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审批实行推荐与评估、评估与审批相互分离的制度,其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填写《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区经贸局签署意见后送xx公司。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按照区人民政府批示直接向xx公司提出申请。
2、xx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评估。申报企业应根据xx公司的要求出具相关资料,提供可靠、足值的担保措施。
3、项目评估合格、担保措施初步确定后,由评估人员写出《项目评估报告书》,报xx公司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同意放款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则视项目通过评审。
4、项目通过评审后,由xx公司报区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人员应通过对申报企业的实地考察,结合申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对企业资信状况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书》。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结论
第十二条xx公司评审委员会由财政、经贸、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估人员和外聘专家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人员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资金方案应包括借款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
第十三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项目,由xx公司与申报企业签订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善、账目清楚、内容真实,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富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制度。xx公司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检查发现借款企业存在较大问题,xx公司应于当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区人民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对自项目正式受理起至企业还款后的各项合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到期前15日,xx公司应当向借款单位发出借款合同到期通知书。
第十九条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企业应严守合同,按期归还借款。对不按期归还的,将加收20-50的逾期占用费,并取消该企业今后借款和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格。
对逾期的借款,xx公司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应在借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展期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结束的借款项目,应办理借款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质)押登记等,并将所抵(质)押的资料原件退还借款企业。
第二十二条xx公司应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xx公司可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比例提取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二十四条借款项目出现风险损失,其发生的坏账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
确认坏账的条件是:
1、借款企业破产或解散,其剩余财产经依法清算,并按规定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法律诉讼后仍无法收回的。
3、借款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xx公司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xx应开立专用账户、设置专门账册,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和独立核算。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统计制度,对企业使用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后的产值、利润、税金和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应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风险补偿制度,对xx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和抵债资产变现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财务中心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财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9、财务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经理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1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2、财务中心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13、财务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4、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15、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中心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7、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8、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9、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中心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1、财务中心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2、财务中心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2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为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的,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1)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2)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①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②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③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④ 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⑤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无银行账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⑥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
①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
①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②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③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④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⑤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 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① 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② 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项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③ 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④ 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① 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② 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③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④ 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未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⑤ 一个部门已领用3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时,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进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的,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支票时,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账销账。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账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账,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 000元以上的报账,原则上以支票形式转入报账人信用卡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