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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规定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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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规定篇一

第二条 凡以“aa 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可纳入本教学奖励考核范围,包括各级教学平台建设、教学成果、教学评优、实践创新四个方面。

1.教学平台建设指团队完成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专业、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精品资源共享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各类平台项目。

2.教学成果指集体或教师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教学成果奖,各级基础教育成果奖,优秀教材获奖,规划教材等成果。

3.教学评优指教师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集体或教师个人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评优,多媒体课件大赛等竞赛获奖。

4.实践创新指教师指导国家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 a 类、b 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等。

第三条 教学奖励标准。

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按照不同的类别与层次,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教学奖励的审核与发放。

1.学校教务处每年 11 月 10 日之前对该年度的奖励项目进行统计、审核、认定、汇总,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争议的项目,学校在当年进行奖励,因各种原因未能奖励的顺延到下一年度

2.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学校按最高奖标准奖励。个人奖励项目,奖金直接发给个人;集体奖励项目,获得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各类奖项中属于立项建设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奖励。

4.奖励标准均为税前奖励。

第五条 学校认定以文件或证书为凭证,未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不再适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奖励标准(单位:万/项)项 目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教学平台建设 10 5 1 教学成果 教学成果奖 特 等 50 10 2 一 等 30 5 1 二 等 20 3 0.5 教 材 优秀教材 一等 10 3 1 二等 5 2 0.5 国家规划 5 \ \ 教学评优 教学名师 10 3 1

教学竞赛 一 等 5 1.2 0.6 二 等 3 1 0.4 三 等 2 0.8 0.2 实践创新 学科竞赛 a 类 一等 1 0.5 \ 二等 0.8 0.4 \ 三等 0.5 0.3 \ b 类 一等 0.5 0.3 \ 二等 0.4 0.2 \ 三等 0.3 0.1 \ 国家级 大创项目 创业实践 1 其他 0.5 注:各级基础教育成果奖等单项教学成果奖,按相应级别的 20%标准奖励。教学平台建设 中子项目按相应级别的 40%标准奖励。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奖励办法

商业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及奖励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教学单项奖考核奖励办法

标签:学院教学 奖励 办法 规定 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