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聘方)
乙方: (受聘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心理咨询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机构的心理咨询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 专职 / 兼职 心理咨询师,其工作范围是 。
第三条、 乙方从事心理咨询的对外收费价格为 元/ 分钟,其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及支付形式是 (特别项目可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四条、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并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条件。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并在咨询开始前 分钟到达咨询室等候来访者,无故迟到 分钟以上者将扣发咨询费或作其他处置。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 乙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2、 乙方每年从事心理咨询实践活动或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不满20小时;
3、 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或因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可以变更。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应参照国家劳动法相关条款。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