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床的开采可能是地下作业或露天作业。没有天然照明而在地下进行的工作,叫做地下作业,采石场也就称为地下采石场。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采石场承包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06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章): 乙方(章):
住所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天林) 乙方:韩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竞买所得内蒙古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阿格坦乌素巴兴图硅石采矿权范围内的部分矿石开采、加工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开采、破碎加工,硅石规格为5CM18CM粒径,甲方按32元/吨的单价向乙方支付矿石加工费(此价格不含税)。
第二条甲方必须持有矿石开采加工经营所必须的各类类证件,且必须保证该硅石矿合法手续。乙方承包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甲方负责矿石销售,并负责处理该矿山社会问题。乙方负责矿石开采,破碎加工,生产场地平整,成品料装车。
第四条 乙方加工的矿石成品,无论品味合格与否,甲方都以32元/吨加工费付给乙方,甲方应及时销售矿石,矿石存料不应超过10000吨。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加工费以乙方开采的方量乘以单价予以确定,数量以发
料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每20000吨结算一次。双方约定年产不低于
50万吨。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愿意按32元/吨的承包价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需要调整承包价时,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炸药、雷管由甲方负责购买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炸材所需费用的相应凭证,甲方
必须保证乙方所交费用部分炸材的合法供给,且不得无故终止。保安服务费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务必将为每一个进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发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组织工人学习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务必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及其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损害的,该损害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赔偿。若乙方不予承担,则甲方用乙方交纳的安全责任保证金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范围内所投资的生产设备属于乙方所有。如果甲方将该矿石整体转让,必须连同乙方生产设备出卖,价格评估协商。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初次约定矿石成品加工数量为200万吨,且甲乙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续签。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除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50万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非人为事件。
2、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其它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梅树采石场碎石加工和石料转运工程承包事项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梅树采石场碎石加工和石料转运工程。
2、工程地点:龙里县水场乡杨梅树。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①碎石加工:负责碎石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保养、维修。 ②石料转运:乙方负责转运车辆、油料及工人。
2、承包范围
①碎石加工: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人员调配、生产调配;自招生产工、机修工、电工;负责挖机工工作安排;负责生产指导。
②石料转运:乙方负责提供转运车辆、油料、工人及转
运车辆维修保养。
③以上乙方负责内容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贰年,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将该工程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工程款结算
乙方开始正常生产后次月5-10日,甲方结算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一结算。
五、工程承包单价
1、碎石加工:1.5元/m(不含税)。
2、石料转运:1.6元/m(不含税)。
3、在合同期内,如出现物价上涨、工人工资上涨的情况影响生产,双方可另行协商承包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六、生产安全责任
1、乙方在碎石生产加工、石料转运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行业岗位操作规定,精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2、如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外,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切实履行碎石生产加工、33
石料转运工作,把好安全和技术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加工所需机器设备和维修所需配件。
2、负责提供乙方生产工人生活及住房(8人以内)。
3、协调周边关系,保证生产不受干扰。
4、对生产、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时组织销售及按月按时结算工程款。
5、为乙方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6、每月若乙方碎石生产加工达不到贰万方,甲方按保底贰万方给乙方结算工程款(除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外),在试生产期间及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期间,甲方按实际生产销售方量给乙方结算工程款。
(二)、乙方的职责
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作业,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服从甲方的领导、监督。
2、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及时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碎石质量达到客户要求。
3、负责正确的技术指导,保质保量生产。
4、乙方如需为其所招工人交纳除工伤保险外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一年的月保底方量的80%计算。
2、如杨梅树采石场遇政府建设需要及因政府其它政策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