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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2004版)(征求意见稿)

买方(甲方):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标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标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混凝土浇注泵送方式、混凝土浇筑工程部位及技术质量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北京市标准DBJ01-6-90《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合同约定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如出现数量与交付验收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必须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

3、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原因,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依据合同标的、供货数量及工程技术质量要求,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在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应在45天内办理价款结算手续。如甲方逾期或拖延不与乙方办理价款结算手续,乙方有权按其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的数量追索其甲方支付价款的权利。

2、价款结算依据及方式采用下列第_________款。

(1)甲乙双方均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3)若采用

(2)的,在供货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乙方所供混凝土在结算数量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则按

(1)的方式结算。

(4)采用施工图纸预算量结算方式,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后浇带、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非工程结构混凝土均以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为准结算。

3、价款支付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及义务

(1)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乙方申请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计划准备。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指派专人(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签认。

(5)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2)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

(4)甲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满足。

(5)浇筑混凝土后,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应的归档资料。

第六条 其他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先后履行抗辩权终止合同或执行中有变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分期付清未结价款。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未果,在提前三天告知后乙方可停止向甲方供应混凝土。

4、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约定提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乙方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逾期应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_________卖方(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现场联系人:_________ 现场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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