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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思考

——辽粤湘豫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的调查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与任何经济体制一样,农村经营体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创新是在稳定基础上的完善、继承基础上的扬弃,必须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路径依赖”问题。最近,我到辽宁、广东、湖南、河南等地农村,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许多同志认为,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既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符合新时期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的方向和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逐步加以完善。

一、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已经显现出来。

(二)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量化,参与分红,无论对承包户、集约经营者,还是外出打工者,其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承包农户的获益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可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二是可得到股份分红;三是可优先在本公司就业。从理论上分析,以上获益形式既体现土地资源的真正价值,又体现劳动的价值;农民既可获得劳动报酬,又可获得生产要素报酬;农民既是生产者、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对集约经营者来说,由于土地产权更明晰,可以放心地对土地增加物质和技术投入,实行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对外出打工者来说,不仅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大连市金州区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189户农民将3057亩土地入股,每亩为一股。《章程》规定无论公司盈亏,都要每股保底收入200元。2002年每股分红100元,再加上保底收入,每亩收入共300元,是过去种粮收入的3倍,同时,股民还可优先承包本公司大棚,其收入与公司五五分成;在本公司工作的股民,一般男工年工资8000元左右,女工年工资6000元左右。

(三)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几年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且补偿标准极低,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易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农民反映,对农民征地采用的是“计划经济”,对开发商用地则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有的专家讲,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至8000亿元代价的话,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湖南省长沙县咸嘉新村2002年列入长沙市城市整体规划,农民改居民,村委会改居委会。全村有670亩地,经测算20%用于解决农民居住,80%用于建设开发。该村将每人55平方米生产开发面积作为村集体的一股,集体统一开发经营,经营利润按股分红。通过房产开发、物业经营等,增加了集体收入,保障了劳动力就业。2003年每个村民分配收入3000元。通过土地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形式,确保了集体土地和经营性财产保值增值,使失地农民在生活和增加收入方面,有了稳定的制度保障。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夏村股份合作社和北京市丰台区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长,以法人身份代表股东与征地部门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行股份合作制,为壮大集体经济开拓了新路,通过集体股分红或在收益分配前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提供了资金支持,改善了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去集体经济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与个人利益不挂钩,经营决策往往由个别或少数几个干部说了算,常常出现决策失误,甚至导致腐败。实行股份合作,农民直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从制度上改变了少数人说了算、村干部独断专行的做法。东莞市竹尾田村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贯彻了农民自愿、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如对股份合作章程讨论,先后8次征求农民意见,向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并将结果公示。由此,形成了人人关心集体、人人维护集体的良好氛围。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重新获得了土地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集体经营的财产和土地的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农民虽然是集体财产和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却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具体份额和应当享有什么权利,更不能直接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实际上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它的财产权,特别是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是自己使用还是采用其他方式流转,其收益权都是单一的,如租赁只收取租赁费,转包只收取转包费(种地不赚钱时可能还收不了转包费);而实行股份合作,其收益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保底收入”,一个是“股份分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不是将土地分给个人实行“私有”,它是在保持土地实物形态不改变其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价值上以股份的形式将集体财产和土地量化到社区每个成员,这既保证了公有制财产不可分割,也保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通过折股量化,每个成员都能了解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使过去笼统的、无差别的、抽象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有差别的、活生生的个人按“股”所有、共同占有。总之,股份合作制既融合了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按股分红特点,又体现了租赁特点,不管股份合作企业盈亏,股民都享有“保底收入”,也吸收了合作制“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这种组织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主要形式 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三种形式: 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进行租赁等形式。广东省的南海、顺德、三水共有土地股份合作社2717个,入股土地面积146.5万亩。南海区顺镇“万顷洋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独立核算,按股分红。目前该示范区首期工程建设包括3个股份合作联社、10个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农业企业参与,引入资金6000多万元,经营面积4000多亩。每亩保底收入600元,2003年每亩分红500元,两项每亩共收入1100元,大大高于自己种植粮食的收入。同时,劳力还可以在本区从事农业经营或外出打工,有300人直接在园区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在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地尽管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产权组织定位不清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有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社。由于改革的目标定位不清,引发不少矛盾,农民的权益缺乏有力保障。

(二)法人资格确立无依据。农村股份合作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不同于工商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团法人,它既承担着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能,又承担着社区公共管理的职能。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合作组织法,地方在进行农村股份合作改革时,往往无法可依。

(三)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多数股份合作组织目前还处于明晰产权解决收益权的阶段,对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还重视不够。虽然大多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章程中规定了“三会”的职责和权限,但在实践中“三会”的职责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重大事项还是支委会或村委会说了算,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四)实施运作机制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章程不够完善。股东的身份不明确,一些村社《章程》对承包土地的农户变成股份合作社成员后,享有30年的股份分配权的规定还不明确。二是对土地入股后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出现的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农户虽可以退股,享有“保底收入”,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仍存有“后患”。

四、几点启示和建议

启示一,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目前,对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将土地收归国有,一种是实行私有,再一种是认为应在30年承包期的基础上明确承包农户可长期使用。第三种意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可以说,土地股份合作就是第三种意见的具体体现。它有助于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性质,即土地变资产,经营权股权化,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资产或资本,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成为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制度保障。

启示二,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有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应通过立法,明确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经济性质,发展方向是建立股份合作组织,一般不宜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股权设置、组织治理结构等因素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明文规定其特殊的法人地位。 启示三,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具备条件,不搞“一刀切”。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试点,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试点单位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可以有效地转移到

二、三产业;二是参与土地股份制的公司,其产业发展前景好,效益明显,企业资信度高;三是立足本地优势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较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较高;四是当地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多数群众对土地股份合作有内在要求。

启示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收益。这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在项目选择和制度设计上要经过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农户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要十分明确,当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股份合作公司(组织)破产时,要保障农民作为第一清偿人(即优先保证把剩余资产清偿给农民)。

启示五,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能否顺利发展的“生命线”。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契约)联结;二是合作联结;三是产权联结。前两种联结形式,难以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目的,惟有产权联结,才能做到既连利又连心,是最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农民可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为促进土地股份合作进一步健康发展,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制定相应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一)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有关部门在起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时应给予充分体现,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法登记。

(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的风险保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示范章程,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三)制定扶持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积极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特别是优质粮食生产的加工和营销企业,在开展农田规划、科技投入、质量标准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国家应给予重点扶持。

(四)开展试点,逐步完善。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再稳步推开。特别要注意防止借搞土地股份合作侵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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