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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此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找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如果经协商能够妥善解决,就没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如果消费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如果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再按照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

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

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

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一般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人们看到的某种商品质量现象和问题,并不能说明该产品就是假劣产品。例如,有位消费者缺少商品知识和风险意识,他所买的名牌西装,穿了几次后就有轻微起球的现象,一味地坚持己见,商场消协同志告诉他是正常现象,还出据了厂商的服装面料检测报告,这位消费者认为厂商是一家,不服气,心里想:只有化纤才起球,这是纯毛高级服装是不会有这种事情,我肯定买到了“假劣商品”,于是他执意要求检测,要把“官司”打下去,花了两百元检测费对商品进行了破坏性标准检测,。经检测结论是:含毛料、强度、耐磨度经符合要求。消费者枉花了检查费,又损失了一套西装,感到十分冤枉。但是处理商品质量的纠纷是依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化的,终于得到了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这位消费者说:“要慎重地选择质量的检测,不要想当然,就如同打官司,检测本身也存在着多重性和危险性。”对商品的质量的申诉,涉及到产品的切入点,要科学的维权,正确地把握法律这个准绳,体现出其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规范宗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把假劣商品和正宗商品区别开来。

三、在日常接待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申诉和咨询时,消费者往往会提出要求进一步对商品进行检测,实际上这问题只是一个误区。因为在商品出厂时,厂商进场时就出具了商品检测报告,现在再把这个商品送去检测,这无非是一个重复劳动。我们的有关同志缺乏一种对消费者帮助的热心,由于是对立面的关系。而产生一种不负责态度所致。

还有时因为处理方式欠妥,买了“假货”,权益受到了伤害没有挽回损失,质检部门也无法为他讨回公道。例如有一个消费者在公园买了两卷胶卷,也没开发票,冲洗后发现是假胶卷,消费者又花了两百元检测费,证明了两卷胶卷是假的,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天后消费者去服务部门进行处理,对方不承认是他们销售的,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了抽样,结果都是真的胶卷,由于“打草惊蛇”,没有追查到假冒商品,无法申诉。因此,我们对产品质量问题发现比较直观的,责任比较明确的,经过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质检了,在出现比较复杂的商品争议时,才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只有再搞清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产品”的鉴定。

虽然《产品质量法》已实施了十年,笔者通过资料积累和社会调查,发现人们对其相关知识还不太了解。要克服“假劣现象”的产生真正做到规范化和长效化?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打假治劣”应该注意的问题:查字典范文网版权所有

一、应依据法律做到损害赔偿合理。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损害。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随意的提出各种自定的标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人体和财产的损害,必须依照《产品质量法》,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按照情节由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赔偿人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的要求,要合理合法,要有事实根据,损害赔偿以产品缺陷要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必须依法办事。

二、在投诉“假冒劣次”商品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这样就避免了无效投诉。就当前市场经济又有七种证明的方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一般来说,书证、物证同存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诉和申诉。书证也就包括:发票、购物凭证、合同、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等。发票或购物凭证可以明确的确定消费者的购买时间、地点、价格及其型号,而保修卡能说明商品产品的保质期、维修范围、事故原因、维修的期限。而说明书提供的主要是,性能质量标准和使用方法,谨示说明。这些证书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中能够起到有力的说明。另一点就是物证必不可少,没有了产品就不能谈商品的质量问题了。例如,一些食品投诉没有了实物,解决起来质量问题就很难说得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一些证物在火灾或其他事故中损失的,必须请仲裁去现场进行勘察鉴定。

三、消费者维权的实效性。当消费者受到了“假冒劣次”商品的损害,不能够因为事情忙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售不合格商品受到人体和财产伤害的诉讼期为一年。在《商品法》中规定,造成成损害和赔偿的诉讼时期为两年,这是两种概念。在造成损害后,满十年就丧失了安全使用期,也就是说对“假冒劣次商品”的投诉必须在消费者的维权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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